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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佳林)(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在玉田县伯雍公园南门口处,因琐事与佟某某发生争执,后魏某某持马扎击打佟某某面部,致佟某某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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