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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某)(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5-01-10 admin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08212002********,汉族,高中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镇*****村人,现住神木市**镇。2021年11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1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24日晚上19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丁某某、魏某某女朋友李某某三人登记住宿在横山区**镇**宾馆二楼201房间,25日凌晨4时许魏某某趁丁某某熟睡时将丁某某放在床头充电的华为mate30pro黑色手机(经鉴定价值为2600元)从充电器上拨下来并将手机关机装在其衣服兜里,丁某某早上起床发现手机不见了,问魏某某与李某某是否看见其手机时,魏某某谎称其未看见,并与李某某一起帮丁某某在房间里寻找手机,后魏某某驾驶其陕K*****白色小车送其女朋友李某某去上班期间将手机藏于其陕K*****白色小车后备箱的工具箱下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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