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社区**庄**号,于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月4日20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魏某酒后驾驶**号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镇**街南头路段处时,被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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