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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5-04-18 admin 评论0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刑不诉〔2023〕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号******19620228****,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登封市**巷**号**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9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鲁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本金50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9月18日在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期间将自己微信账户内的1万元钱转给他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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