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2〕3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12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横山区***小区。2022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2日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驾驶陕K*****小型轿车沿横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十字向北50米处路段时将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陕K*****小型轿车碰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陕K*****小型轿车驾驶人鲁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2022年2月21日,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鲁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曹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2年1月12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鲁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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