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山二区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我市横栏镇**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麦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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