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惠水县**镇**村**组**号,系惠水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惠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惠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责任人黄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租用的惠水县断杉镇新民村岩脚组田家山土地上,委托惠水鑫联建筑公司建设惠水县30万头生猪养殖精准扶贫种猪项目,造成非法占用林地66.8955亩(4.4597公顷)。2019年12月,惠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补报材料,已取得贵州省林业厅批复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已委托惠水县长林造林有限公司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修复生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惠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异地补植复绿合同等书证;惠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惠水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责任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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