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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国星)(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6********,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现住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学校**房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兴仁市**街道**学校对面,进入***汽车美容养护店内,将被害人彭某某的3000元现金盗走。2020年6月13日,黄某某返还被害人彭某某的3000元现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兴仁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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