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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凤)(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凤,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4226,苗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某某村某某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凤加入侯某勇、施某八、杨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诈骗团伙,在安顺市西秀区雅丽君安大酒店内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中黄某凤等人作为该组织底层成员,在侯某勇、施某八等人的领导下,以“某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艺公司)员工名义,通过拨打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向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助代为销售古玩藏品,再以收取网络店铺注册费、店铺升级费、藏品鉴定费、交易行程质保金等名义骗取被害钱款。2020年5月6日,黄某凤在安顺市西秀区雅丽君安大酒店内被抓获归案,经查,黄某凤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李祥赃款人民币4296元。

本院认为,黄某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时为在校学生,且并无前科劣迹,在整个犯罪团伙中居从属地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凤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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