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劳伟文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J3****号小型面包车沿325国道从百合镇**村往翠山湖,当日6时35分许行驶至325国道130KM 700M(百合镇**饭店)路段时,碰撞在人行横道上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由胡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胡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367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