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罗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94********,布依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无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罗某某在罗甸县**镇**小区附近的餐馆吃饭并饮酒,酒后黄某某驾驶贵JT****号小型轿车从罗甸县**镇**小区方向往**镇**路方向行驶,00时34分许,当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路**路路口10米处,被正在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3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19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7mg/100ml,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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