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809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某某村大桥下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到自己看管的鸭棚里盗窃鸭棚里的东西,遂拿起一根木棍对王某某进行追打,将王某某腿部、手部、背部等处打伤。后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黄某某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期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因王某某无法联系的客观原因未能赔偿。黄某某体弱多病,无儿无女,多年来一直靠领取低保金生活,其80多岁的母亲也与其一起共同生活,需要其赡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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