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黄某某罗甸县**镇**村老家吃饭喝酒,酒后黄某某驾驶贵J****7号小型轿车从罗甸县**镇**村方向往**镇方向行驶,19时22分许,当车行驶至荔八线(荔波至八渡)215公里100米(**镇桥头)处时,被现场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随即执勤民警对黄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将其带到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两管5ml血样并将其中一管血样(编号:Y83749104)送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