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6********,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罗甸**镇**村里列组自己家中吃饭饮酒,酒后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电动摩托车往罗甸县**镇方向行驶,16时46分许,当黄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罗甸县958县道8KM+500米(小地名:八总公交站)处时撞到行人王某甲,造成行人王某甲及驾驶员黄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便将黄某某带至罗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18mg/100ml,后将黄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67.49mg/100ml。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保证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保证人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不起诉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车辆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血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453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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