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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个体户,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居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上午,刘某某驾驶汽车邀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一起到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下水管道时,二人看到一处楼梯边花坛内有2棵金弹子树和1棵南天竹,觉得好看便想盗回家中种植,便趁厂区无人之机一起将树子拔出,装到汽车上带回家中种植,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得1棵南天竹,刘某某分得2棵金弹子树。案发后二人将所盗树子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退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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