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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崾崄乡白城**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11月2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3年8月14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初至10月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其种植的烟叶收成不好,为完成与黄龙县崾崄烟站签订的常规合同中规定的缴烟数量,黄某某在富县牛武镇共收购烟叶5次。第一次,黄某某联系富县牛武镇左家沟寺庄村村民孙某某收购烟叶,驾驶自己的陕JC****白色东风牌面包车从孙某某处收购烟叶600余斤每斤8元共付现金5500元。第二次,黄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在富县牛武镇寺庄行政村小油坊村张某某家收购烟叶400斤每斤13元共付现金5200元,在丁树林家收购烟叶400多斤共付现金3700多元。第三次,黄某某在富县牛武镇寺庄行政村小油坊村杨某某家收购烟叶974斤共计9194元。第四次,黄某某在杨某某家收购烟叶1598斤共计19520元。第五次黄某某在丁树林家收购烟叶500多斤共付现金4500元,在杨某某家收购烟叶1090斤共付现金11115元。黄某某共给孙某某400元信息费。黄某某收购烟叶共5300余斤,共付现金58729元。

黄某某将收购的烟叶及自己种植的烟叶先后四次共交到延安市黄龙县崾崄乡烟站2344.7公斤烟叶,共收到崾崄乡烟站付烟款63034.13元,获利4305.13元。2022年10月31日,黄某某投案自首,并对其在富县牛武镇寺庄行政村非法收购烤烟一案供认不讳。2022年11月3日,富县公安局扣押黄某某家中烟叶1592.4斤并移送给富县烟草专卖局。经延安市烟草公司富县分公司烟叶专家鉴定,黄某某非法经营的烟叶为无列级烟叶,无使用价值。2023年8月14日富县公安局收到黄某某退缴非法所得4305.13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58729元,退缴非法所得4305.13元,家中剩余的烟叶已被扣押并移交富县烟草专卖局。黄某某为完成与烟站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数量从富县农户处非法收购烟叶,其主观恶意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烟草已移交至富县烟草专卖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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