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8********,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为归还网贷,趁同寝室室友、被害人罗某睡觉之际,登录被害人微信,再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五次盗窃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600元。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黄某系初犯,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