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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8********,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为归还网贷,趁同寝室室友、被害人罗某睡觉之际,登录被害人微信,再以微信扫码的方式分五次盗窃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600元。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黄某系初犯,在校学生、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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