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63********,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居委会**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定安县黄屯线29公里路段时,被设岗执勤的民警查获。后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用于检验。
经检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血样中含有酒精,其酒精浓度为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相关书证: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笔录、吹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及照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海南省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以及通过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听取了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人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 检 察 长 黄龙仲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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