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榕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性别: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现租住在榕江县**镇**停车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家人在从江县下江镇其表弟家吃饭。席间,黄某某喝了一瓶白酒和两杯米酒。后黄某某与家人返回位于榕江县**镇**停车场附近的出租房休息。次日(2020年3月31日)早上10时许,黄某某在家中吃早餐时喝了二杯米酒后,驾驶贵H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儿共三人欲往古州镇***村,车辆行驶至广(州)成(都)955KM+300M处(小地名:**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执勤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41mg/100ml,随后公安执勤民警带其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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