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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义)(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定县检察院于2020年7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与被害人文某某系同村村民,2020年1月15日晚,二人在贵定县**镇**街上陈某某家因为债务纠纷发生争吵,期间文某某殴打龚某甲脸部一巴掌后被在场人劝开。后二人再次在**镇**村**幼儿园门口发生争吵扭打,在扭打过程中龚某甲用手、脚往文某某身体、脸部乱打,造成文某某口部受伤牙齿掉落。经鉴定,文某某口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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