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龚**,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1734,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龚**醉酒后驾驶贵J5F**的小型普通客车从独山县百汇药业路口方向沿中华路往独山县老火车站方向行驶,22时9分许行至独山县中华南路新街口路口1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龚**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韦**等人的证言;3.龚**的供述;4.(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20】218号鉴定意见;5.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结合其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未有加重处罚情节,结合其酒精含量为96mg/100ml,认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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