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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晋L****8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淹线三公里+92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的晋L****9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甲受伤,乘坐人李合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李合清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并履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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