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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弥检二部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弥渡县人,家住弥渡县**镇**村委**村**号。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弥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云海,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弥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于同年7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在收购豆子等农产品的过程中,擅自向群众收购烟叶欲进行贩卖、经营。2019年12月30日,李某某非法收购的烟叶在其店铺中被弥渡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査获。经称量,被查获的初烤烟叶重1000公斤、碎片烟叶重2400公斤,共计净重3400公斤。经弥渡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查获的烤烟叶的总价值为57802.8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烟叶移送弥渡县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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