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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6512,汉族,中专文化,五河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7日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作为五河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在拖欠公司陈某某、贾某某、薛某某等22名员工504999元工资后逃匿。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2019年10月31日、12月9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分别向五河县劳动监察大队农民工保障金账户缴纳420000元、85847元,清偿了全部员工工资,并得到了员工的谅解。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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