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2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打零工、在家带小孩),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住东山街办**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为了获取每月300元的场地租金,朱某某在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河边街**路经营的“**麻将馆”店中,接受湖南籍男子蒋某某、袁某某(已判刑)在麻将馆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的请求。经查,该老虎机非法获利8280元;朱某某获得租金600元。
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朱某某,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7日,朱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元。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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