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仲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8时43分,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驾驶苏G****6重型厢式货车沿哑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KM+200M处时,与同方向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未确保安全距离,导致电动车倒地后被碾压,致张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重大死亡交通事故。经认定仲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仲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8万元,取得了张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仲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