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0********,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科科长,暂住太仓市**镇**路**号**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自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公司**科科长,在明知该公司员工陆某某(已判刑)微信转账给其的7600元为陆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职务侵占该公司镍块变卖所得钱款的情况下,仍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将赃款退还。
2020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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