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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二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王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天。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3时50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皖SF****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利辛县潘楼宋庄路段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0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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