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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D**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陈庄花苑小区门口停车场处倒车时,与停在停车场的鲁D8**号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无人伤。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吕某某其酒精浓度为138mg/100ml。 2020年5月19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吕某某的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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