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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邹城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邹城市**路**号**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邹城市亚圣路东首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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