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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卫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3********3010,汉族,高中,籍贯河南泌阳县,系平煤*矿*厂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7时22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豫D*****小型汽车沿平顶山市北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平安大道交叉口北约500米处时撞上道路西侧行道树,至其驾驶车辆、行道树受损。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07mg/100ml。经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魏某某对损坏树木予以赔偿人民币4000元,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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