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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枣庄市,身份证号370405198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枣庄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工作,户籍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 家住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时许,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鲁D*****的小型汽车,沿枣庄市市中区君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兴路路口,在停车等候信号灯时在车内睡着,后被巡逻民警查获。2020年5月21日,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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