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街道**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饶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9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E准驾车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赣******二轮麒龙牌二轮摩托车在信州区胜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被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交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85mg/100ml。2020年8月24日经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2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醉酒型危险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参考标准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