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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萍乡市,户籍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麻山镇*号,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彭某某从网友“某海”处得知购买“络漫宝”设备给他人提供通讯服务可以获得巨大利益,后告知郭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二人先后加入。彭某某主要负责购买、调试络漫宝设备,与上线老板联系将注册好的“漫话”APP账号、密码发给上线,供他人远程拨打电话,显示虚拟的电话号码及归属地进行诈骗活动;郭某某主要负责驾车载着络漫宝设备流动行驶,在县镇2G基站较多的地方不停的移动;吴某某主要负责调试络漫宝以及换卡并提供资金购买络漫宝设备等。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19日,彭某某、郭某某、吴某某从上线老板处非法获利21200元。

2020年7月16日,上线人员利用彭某某、郭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提供的“漫话”APP账号、密码,通过远程拨打电话诈骗被害人熊某某6000元。

2020年8月4日,侦查人员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同年8月27日,彭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赔偿被害人熊某某的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2月22日,彭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共同退赃15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主动退赃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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