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石津西路与光明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0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