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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英,女,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遂川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英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英与罗某秀在遂川县**镇**村**因修建排水沟事情发生争吵后引发打架,期间,郭某英将罗某英打伤,致其左侧桡骨茎突骨折。经遂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秀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郭某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罗某秀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郭某英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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