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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_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51991********,汉族,大学本科,额尔古纳市**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住额尔古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白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简项信息、白某某和王某乙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证人郭建、王某乙的证人证言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均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但死者白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意识清醒,思路清晰,能够与人正常沟通,2019年10月15日下午转院至**医院后进行了相关治疗及手术,术后发生脊髓感染,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且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直至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乘坐120急救车辆去医院进行治疗,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自首的被不起诉人,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涉案蒙E*****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已发还车辆所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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