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2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货车司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雷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驾驶粤G39N95号小型轿车搭乘同村人莫某甲、莫某乙行驶至Y395线7KM雷州市白沙镇平原村路段时,碰撞路边行人易某某致其被送雷州骨科医院后死亡及造成粤G39N95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莫某某及时报警。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易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申请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不起诉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的亲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补偿给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12566.54元,且履行完结。被害人的亲属书面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莫某某的刑事责任。莫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扣押粤G3*N9*涉案小轿车等物证;2.警情详情、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书、调解书、和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民事判决书等书证;3. 证人莫某甲、莫某乙、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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