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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82********,藏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潭县,住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当周街由北向南行驶,21时20分许,行驶至当周街广场南口附近路段时,被合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武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9.37/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字第B450号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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