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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邱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小区**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新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在阜新市新邱区森隆家园*号楼网点**浴池后门20米处,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产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某某将申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虎口处掰伤。2020年3月5日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申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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