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东区开办“南康区**家具有限公司”,李某某先后招聘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等3个班组的工人到该厂上班,从事板式家具加工销售分别口头议定给予其数额不等的工资。后其通过逃匿、拒接电话等方式拖欠了上述3个班组工人工资合计119346元,其中包括:钟某某班组工人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50550元工资;王某某班组工人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21796元工资;黄某某班组工人2017年8月车2018年1月47000元工资。
南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9年6月25日对其立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下达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某仍然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上述3名工人119346元工资。南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19日分别打电话至李某某号码为1320707****的电话,并发送责令支付工资的短息到其号码为1320707****的手机,李某某均不予理会,既未到南康区劳动局接受询问,亦未支付王某某等工人工资。
2020年7月24日,南康区公安局受理案件后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9月4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
2020年9月7日,李某某家属李某甲在南康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发放了王某某等3名被害工人工资119346元,取得了全部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了所拖欠的全部劳动者报酬并取得了谅解,同时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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