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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才君)(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单位: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2号**座**楼。

诉讼代表人:柳某某,男,50岁,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被不起诉人:陈某君,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310221981********,大学文化,原任**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皇亲苑**幢**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辉、郝建国,阜阳市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阜阳市颍上县城区智能交通工程项目一期工程准备进行招标,马某书(另案处理)找到时任该项目业主单位颍上县住建局局长王某全,表示欲承揽该工程项目,王某全表示同意,要求马某书挂靠公司进行投标。马某书遂与时任安徽**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总经理徐某德联系,欲挂靠**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标。2017年1月份,徐某德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即被不起诉单位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被不起诉人陈某君汇报准备投标颍上县智能交通升级改造项目,请该公司提供帮助,陈某君表示同意,并安排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与徐某德进行对接。后帮助联系了浙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标,标书均由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制作。2017年1月23日,颍上县城区智能交通工程项目第一期开标,**股份有限公司以21150008.02元中标。此后,阜阳市颍上县又于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18日、2018年12月11日、2019年5月9日陆续公开招标颍上县智能交通工程改造升级第二至五期工程项目,马某书与徐某德继续合作,按照第一期工程的投标方式以**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分别以3980000元、25070000元、31390000元、17470000元的投标价中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单位将违法所得全部退缴,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公开听证,决定对浙江**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君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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