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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阳市南明区**村。经审查,无刑事处罚前科情况。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贵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于2020年4月1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贵阳往都匀方向行驶,当日8时18分,行驶至厦蓉高速1371公里加400米处时,该车前部碰撞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因交通事故停驶于此的皖A****9号小型面包车前部,造成陈某某死亡、两车碰撞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后经贵定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其拨打报警、救援电话,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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