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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谷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94********,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谷某某驾驶冀CPJ96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谷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6.9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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