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王某某伙同其母亲朱某甲、表哥朱某某驾驶鲁L*****号牌黑色宝骏轿车至莒县城鼎昌集团西门口附近,后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将其父亲王某甲在路上拦下,要求王某甲跟自己回莒县*镇*村,王某甲不从,王某某遂与朱某某强行将王某甲拽进宝骏轿车内拉至聂家洪沟村王某某家中。回家后王某某、朱某甲将房屋大门及隔断门上锁不让王某甲离开。王某甲被王某某、朱某甲拘禁在家中三天,期间,因王某甲不吃饭的问题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王某某与王某甲互相撕打。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7月1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王某甲从王某某家中带离。
被害人王某甲出具书面谅解书,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甲对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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