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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志旺)(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上饶市**区人,住上饶市**区***镇**村丁家7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5时,丁**驾驶赣E**D**小型轿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途径上饶市**区***镇“江西**机械公司“门口路段时,与由南向北经过道路中间隔离花坛横过道路的行人杨**发生碰撞,造成杨**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一起交通事故,杨**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饶市广信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丁**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为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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