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7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巷**新村**栋**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青阳北路**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蜀山区樊洼路从西向东行驶至西二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提取。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mg/100ml,为醉酒驾驶。
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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