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住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现住芒市**镇**村委员会**村民小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原潞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10月31日又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9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利坤,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芒市风平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局**工地,将10多根钢管盗走。钢管未追回。
2.2019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局**工地,将3个铁质模板盗走。钢质模板未追回。
3. 2019年7月05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局**工地盗窃铁质模板,当场被抓获,并从其驾驶的红色电动三轮摩托车上查获被盗铁质模板7个。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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