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职业:****4S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镇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经开区*******城**栋*门****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11月27日被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8日16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广场附近**大街与**路之间的小区胡同内,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利用自己已受损的车号为吉A*DX**的速腾车(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高某某)与朋友张某某车号为吉A*VT**的大众轿车伪造事故现场,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支付的赔款人民币15424元。案发后,丁某某已将理赔款返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丁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还被害方的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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