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8时13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淮河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