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现住安徽省五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8时13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淮河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93.7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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